治理民工工资拖欠,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了。无奈项目上人多手杂,工资经过层层周转,说不好是在哪个环节出的问题。
不过,“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”和“建筑工人工资专户”制度执行之后,监管措施就有了切实的落脚之地了。“实名制”和“工资专户”已经讲过了,这次来说说和建筑企业有着切肤之痛的“保证金”制度。
所谓保证金制度,就是建设企业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前,往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充一笔钱。当出现拖欠工资问题时,该保证金账户强行启动,从中取出相应的数额来支付民工工资。
账户内资金不够发工资的,则将所有金额全部取出,按“应发工资×(工资保证金/欠薪总额)”的比例发放工资。
如果付完工资之后,保证金账户上的金额达不到相应标准了,该建筑企业要及时往里补充,否则责令停工,已竣工项目不得验收,且要上通报栏,黑名单伺候。
不同情况的企业,保证金的数额是不一样的。根据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,
1.工程合同款在100万元以下的,按合同款5%预存;
2.工程合同款大于等于100万,小于200万的,按合同款4%预存;
3.工程合同款大于等于200万,小于400万的,按合同款3%预存;
4.工程合同款大于等于500万,按合同款2%预存;
5.上一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,根据数量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齐保证金;
6.包工不包料的工程,按合同款8%预存。
哪些情况下,保证金可以取出来?
工程竣工并且验收之后,如果还企业经核查无拖欠工资现象,那么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将一并转存到该企业其他同名银行账户中。
比如最近天津主管部门就频发公示,退还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工资保证金。
具体的实施措施,要看当地具体情况。
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》指出,要在建筑市政、交通、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,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。
从最近出台的政策中不难看出,建筑施工企业受到的监管越来越严,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。大浪淘金,在这个过程中,势必有一部分企业顶不住压力,被淘汰出市场。所以,建筑企业要抓住缓冲期,维护好自己的资质和人员,争取逆风而上。